长沙市中共党史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长沙市中共党史学会。

第二条 性质:长沙党史学会是由我市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革命纪念地(馆)、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市直党史部门及社会各界热心中共党史工作者组成的学术性和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长沙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湖南省中共党史学会会员。

第三条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长沙市委党史研究

室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长沙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驻地:长沙市岳麓大道218号市政府11号楼104室。

第二章 党 建

第六条 本学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本学会党建工作由社会组织党的基层组织负责(尚未成立党的基层组织的暂由理事会负责)。提倡社会组织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学会鼓励把业务骨干培养成中共党员,把中共党员培养成本学会骨干。暂时没有中共党员的情况下,本学会将建立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第七条 党组织是党在本单位中的战斗堡垒,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党组织在本学会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对本学会的重要业务活动、重要人事安排、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发展战略和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重要事项决策。

第八条 本学会应该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场所等保障。社会组织负责人应当主动积极支持和参与党建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中共党史、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中国近现代史和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史的研究、宣传和教学工作;

(二)有计划地制定本会的学术活动计划,组织和支持会员积极开展党史宣传、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三)定期不定期地召开学术年会、小型学术讨论会等,交流和研讨会员的学术成果,提供学术活动信息,推动本学科的教学和研究工作;

(四)编纂出版有关图书论著,及时将研究成果提供社会利用;

(五)组织会员开展优秀科研成果的评奖活动,以提高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会员多出成果;

(六)组织和支持会员参加全国或区域性各种学术会议,加强会员与国外学者和学术团体广泛开展学术交流和合作(或协作);

(七)对本会所辖各种专业研究会和研究组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

(八)进行相关专业的培训。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学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我市从事中共党史、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中国近现代史和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史研究与教学以及直接从事党史工作的管理人员和研究机构;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三)在本学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批准;

(三)由本会理事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和课题研究;

(四)免费或优惠获得本会编辑出版的书刊、优先享用本会的资料,优先在本会出版物上发表研究成果;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研究成果;

(五)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订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本会执行机构是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举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重要学术活动;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落实理事会的决议、决定和会长交办的事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资助;

(二)市委党史研究室支持;

(三)会费及市内外热心人士和团体单位的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和团体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会费开支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主要用于学会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和会议开支,编印和订购书刊,必要的办公开支等。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行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议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20年6月8日长沙市中共党史学会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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